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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登云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909号罪犯张登云,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2000年8月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刑七年,2005年10月8日刑满刑释。2008年4月7日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麻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登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88.59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4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5月15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登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另查明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登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登云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登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