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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超与被告武城县城区胜隆高端手机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武城县城区胜隆高端手机卖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城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69号原告徐超,女,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武城县城区胜隆高端手机卖场,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振华东街。(经营者:韩涛,男,1990年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城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城县城区胜隆高端手机卖场经营者韩涛银行存款2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武城县城区胜隆高端手机卖场经营者韩涛银行存款2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徐超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