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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文诉被告徐荣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41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天峻县。被告徐某某,男,河南省新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徐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东巴仁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达瓦兰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