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文诉被告徐荣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41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天峻县。被告徐某某,男,河南省新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徐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东巴仁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达瓦兰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