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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6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温州中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6699号原告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云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被告温州中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温州中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我院关于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