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云峰与陈裕景、荣福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峰,陈裕景,荣福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419号原告唐云峰。被告陈裕景。被告荣福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东路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峰诉被告陈裕景、荣福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调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云峰与被告陈裕景、荣福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已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峰撤回对被告陈裕景、荣福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唐云峰负担。审判员 张付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雅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