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金锋、金小红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金锋,金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程俊、张敏,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金锋。被执行人金小红。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金锋、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2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429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相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291号裁决一案由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刘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伟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