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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龚占军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终31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文盲,无业。201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1月6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犯放火罪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宁02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审阅卷宗,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拎着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桶翻墙进入被害人齐某某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明快巷26栋2号家中,欲报复殴打自己妻子的被害人齐某某,便用拳头将客厅窗户玻璃砸碎,通过窗户向屋内泼洒汽油,被害人齐某某、陈影夫妻二人听到动静打开屋门,被告人龚某某继续在屋内泼洒汽油,在被告人龚某某掏出打火机准备点火时,被害人齐某某将其按倒地后报警,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物证汽油桶、打火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原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放火事出有因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予以采纳。被告人龚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龚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对被告人龚某某的作案工具汽油桶、打火机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依法从轻判处。上诉理由是:其进入被害人家客厅后没有继续泼洒汽油;其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齐某某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且得到齐某某的谅解。二审期间,上诉人龚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龚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矛盾,向被害人家泼洒汽油欲放火焚烧被害人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关于上诉人提出其进入被害人家客厅后没有泼洒汽油的上诉理由,经查,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进入被害人客厅后,继续泼洒汽油,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其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齐某某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且得到齐某某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因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和情节,并对上诉人依法减轻处罚,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浩   峰审判员 吕晓芳审判员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