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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文广辉与株洲县长源时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广辉,株洲县长源时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文广辉,农民。被执行人株洲县长源时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表人陈俊,该××理事长。文广辉与株洲县长源时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文广辉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贤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