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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再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3马传华与冒平松、刘卫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传华,冒平松,刘卫红,冒晔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再第3号原审原告马传华。委托代理人马庆贵。原审被告冒平松。原审被告刘卫红。第三人冒晔华。原审原告马传华与原审被告冒平松、刘卫红、第三人冒晔华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江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苏1012民监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马传华以与原审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马传华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及第三人表示同意,且原审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马传华撤回对原审被告冒平松、刘卫红、第三人冒晔华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2)江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本案原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诉讼保全费1414元,合计1454元,由原审原告马传华负担。审判长  殷桂荣审判员  刘忠民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月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