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梁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梁根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68号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杨镕鸿,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根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梁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7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