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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虎祥与单县湖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祥,单县湖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863号原告:张虎祥,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世学,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湖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祥与被告单县湖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虎祥负担。审判员  房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