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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正信盛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正信盛泽商贸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2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正信盛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正信盛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正信盛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9.5万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正信盛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天津正信盛泽商贸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9.5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正信盛泽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