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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4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周俊文与吴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文,吴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4009号原告周俊文,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委托代理人谭丽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战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峰,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周丽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俊文与被告吴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俊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丽华,被告吴晓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俊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共同经营餐馆,被告称需归还车贷,向原告借款,并于2012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5,75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经原告多番催促,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约定2015年2月底前还3万元,2015年6月前还7万元,余款原告不再主张。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上述款项。虽然原告与被告曾合伙经营餐馆,但与本案借贷关系无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2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吴晓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被告不存在实际借贷行为。借条和还款计划虽是被告出具的,但原、被告一直合伙经营餐馆,当时写还款计划也是为了双方继续经营餐馆而写,且所借钱款亦用于经营餐馆。虽现在双方合伙结束了,但还没有进行合伙清算,合伙的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被告吴晓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因私事,向周俊文借款人民币105,75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9日至2013年6月29日。”2014年10月19日,被告吴晓峰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原欠周俊文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决定分批偿还。2015年2月底前还三万元整,2015年6月底前还七万元整。如不能还款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款项,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借条、还款计划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晓峰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在未能如期归还钱款的情况下,再次出具还款计划,对借款事实予以确定,并另行确定还款计划。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吴晓峰辩称,双方存在合伙关系,钱款系用于餐馆经营,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共同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明确宣明因私事向原告借款,且即使借款时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被告认为合伙亏损需风险共担,也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双方可另行处理。被告吴晓峰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及时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期限,应当从归还期限界满后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俊文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计1,303元,由被告吴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琼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