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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尚建忠与湖北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建忠,湖北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建忠。被执行人湖北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法定代表人胡瑞程。被执行人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金秋大道。法定代表人郭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8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家家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大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