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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游白龙与孙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白龙,孙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916号原告:游白龙。被告:孙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白龙诉被告孙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游白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