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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洋权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洋权,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813号原告孙洋权。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洋权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洋权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洋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洋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