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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强奸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10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于安徽省宿州市,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某岚,于安徽省宿州市,农民。被告人陈某某,乳名毛六,于安徽省宿州市,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16日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万兴一巷被深圳市公安局葵冲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4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葛成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岚,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茂军、葛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陈李村张某家中,见只有张某一人在睡觉,遂掐其脖子,并用言语威胁,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技术拍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张某是自愿和他发生的性关系,他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其各项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0万元。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潜入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陈李村张某家中,见张某一人在睡觉,遂掐张某脖子,以言语相威胁,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针对其诉求未向法院递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06年11月20日24时许,她听见院子内有扔石头的声音,她没看到有人,又回屋睡觉后,发现床头坐着一个人,那人突然掐住她脖子说要掐死她,不让她开灯,她说对方想怎样就怎样,只要不伤害她。那人脱掉她裤子,强奸了她。她问那人是不是毛六(指陈某某),陈某某走时还说翻墙走,以后天天来。她心里害怕就喊她家后面的邻居李某,并说陈某某拿刀威胁她,李某说陈某某是跟她乱着玩得。她又跑到王某和家,告诉王某和她被陈某某强奸了。2006年11月21日晚,陈某某又朝她家院子里扔石头,她打电话报警。当晚陈某某身上有酒味。案发时,她家院子东侧的墙头约1米多高,墙头中间倒塌有缺口,她卧室的门没有锁,案发之后,她们家把墙头建了2米多高。二、证人证言(一)证人王某和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夜里,在她家里她见到张某吓得浑身发抖。张某说:“我被快吓死了,正睡觉时有人蹲在门口,掐我脖子,把我强奸了”。她问那人是谁,张某说是陈某某。张某让她给她丈夫打电话通知张某丈夫,她丈夫和张某丈夫在同一地方打工,她打电话将此情况告诉了她丈夫和张某丈夫。张某进屋里时,时间是夜里11:40。张某还说自己是先到李某家,然后又到她家的。(二)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20日24时许,他在家里睡觉时,张某喊他说:“有人要杀我,还蒙着面,掐我脖子。”张某说听声音是陈某某,他说陈某某肯定是跟张某闹着玩的,就让张某回去了。三、刑事技术拍照,证明2015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张某家的现状进行了刑事技术拍照。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他与张某是同村,2006年,张某丈夫外出打工,他和张某相好了。他和张某在张某家中发生过三次性关系,都是张某让他去的。发生第三次性关系时,张某让他给钱,不给钱就要告他强奸,他们发生争吵。2006年11月20日左右,当晚是张某给他开门的。五、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张某于2006年11月22日3时46分报案而案发,2015年4月16日17时30分,深圳市公安局葵冲派出所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万兴一巷4号201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生于1978年10月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张某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陈述称案发当晚被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被强奸后及时某的邻居王某和、李某的证言在重要情节上相印证,且被害人张某报案较为及时。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关于张某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针对其诉求未向法院递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叶亮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刘晓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