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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徐良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徐良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良清。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良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良清价值35000元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