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大海,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肖春明,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江县。被执行人:蒋涛,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4)中江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涛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垫付的诉讼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蒋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胥维德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