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曹西京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西京,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8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西京,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耿毅力,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靳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徽,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亮,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西京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西京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曹西京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西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曹西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征海审 判 员 易苏苏代理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水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