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与王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王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住所地宿州市。负责人张居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曦,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中路人和花园3#0601室(产权证号201201435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