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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9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庆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吴健,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997-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健,男,汉族。被执行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甫端。第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李春权。本院在执行赵庆、吴健与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现因第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系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赵庆、吴健清偿债务85431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存款854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