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5748。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731。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某应从2009年12月起每月的3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给黎某,直至婚生子谭锦君年满18周岁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9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简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