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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5748。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731。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某应从2009年12月起每月的3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给黎某,直至婚生子谭锦君年满18周岁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9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简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