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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苏付仓、梁素廷、苏印福、付秀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苏付仓,梁素廷,苏印福,付秀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善领,男,1960年7月2日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安洪悦,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苏付仓,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梁素廷,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苏印福,男,1953年4月11日生,汉族。被告付秀捧,女,1951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被告苏付仓、梁素廷、苏印福、付秀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苏付仓、梁素廷、苏印福、付秀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审 判 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王双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