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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绍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绍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凯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华,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绍刚,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红,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X旋公司)与被上诉人曹邵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金XX旋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金XX旋公司无需向曹邵刚支付2015年3月份工资10487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882元、加班费用819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461元;2、诉讼费用由曹邵刚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中民一初字第1573号事判决。上诉人金XX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金XX旋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XX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