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春霞、李石滚等与许耀飞、刘新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李石滚,游素真,李某甲,李某乙,许耀飞,刘新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38-5号原告王春霞。原告李石滚,男,汉族,1950年4月20日生。原告游素真,女,汉族,1951年4月11日生。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肖肖、李某乙的法定代表人王春霞,女,汉族,1978年9月7日生,扶沟县曹里乡跨李庄行政村徐庄村。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耀飞,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生。被告刘新钢,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被告许耀飞、刘新钢委托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霞、李石滚、游素真、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许耀飞、刘新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区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