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秀省与张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省,张清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303号原告林秀省,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张清华,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省与被告张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清华名下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戴美敢名下的浙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清华名下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戴美敢名下的浙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治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