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4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岭城东路24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1077-5。负责人王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曙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资产保全职员。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6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曹国安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王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郭丽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