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沅晖,男,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勇。被执行人张亚军。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张亚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本息及承担诉讼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张亚军于2016年4月14日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