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廉兴忠、李国玉与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兴忠,李国玉,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928号原告廉兴忠,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李国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凤路8号。法定代表人时宝辉,职务总经理。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11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廉兴忠、李国玉与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为承包施工哈尔滨市道里区天合街xx号x#、x#、x#工程项目而产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