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29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某甲,住农安县。被告:刘某乙,住农安县。被告:刘某丙,住农安县。被告:刘某丁,住农安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旭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