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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029号原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刘某甲,住农安县。被告:刘某乙,住农安县。被告:刘某丙,住农安县。被告:刘某丁,住农安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旭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