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文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农民。2015年11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2月9日释放,同时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6日左右一天早上,被告人文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洗菜桥路悦来旅馆,窃得梅某放在抽屉里的白色苹果4手机一只。该手机已被扣押,发还被害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0元。2015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文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洗菜桥路12号手机店,窃得姚某放在柜台上的黑色苹果6手机一只。该手机已被被害人追回,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691元。2015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文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小商品城门口,窃得林某停放的自行车一辆。2015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文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小商品城57号店铺,窃得严某男士休闲裤一条。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文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姚某、梅某、林某、严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