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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519号原告聂某某,男,1973年9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聂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中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