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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申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焦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59号,组织机构代码:105253186。法定代表人:郑玉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某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某,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以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廖晶,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焦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终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与焦某之间不存在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二者之间签订的是《服务合同》,非挂靠管理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对于与本案存在相同情形的其他案件,判决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案不同判。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任某某、焦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某某违章横过没有人行通道的公路才会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二)原审法院判决任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错误且严重显失公平公正。本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王某某的过错造成的,任某某无过错。交警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显失公平公正。(三)原审法院判决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错误。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和认定责任错误,原审法院却仍然采纳;(四)王某某脑白干受损为不可逆,现并不能证明其是否生存,原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某尚未发生的部分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五)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焦某不存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任某某、焦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肇事车辆所有权系焦某所有,其已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且焦某未以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故不应认定焦某与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以挂靠形式为前提的追责条款。焦某系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其将车辆出租给任某某后,不再享有对车辆直接支配,且任某某具有出租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及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焦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处理本案不当。对于任某某关于王某某存在过错、其并无过错,责任认定存在错误的主张,以及主张王某某无法确定是否生存,不应判决尚未发生的护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秦皇岛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焦某申请再审部分理由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