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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33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汝阳县,一般代理。被告:禹某某,男,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禹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