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334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汝阳县,一般代理。被告:禹某某,男,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禹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