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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字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万金林与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金林,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字863号申请执行人万金林。被执行人薛强。申请执行人万金林与被执行人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薛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2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8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履行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