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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雪梅、徐兴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雪梅,徐兴万,张亭,李冬梅,李林林,李帆帆,季志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622号之二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渤,董事长。被告:李雪梅。被告:徐兴万。被告:张亭。被告:李冬梅。被告:李林林。被告:李帆帆。被告:季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梅、徐兴万、张亭、李冬梅、李林林、李帆帆、季志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林林的工资1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林林在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孤东采���厂作业二大队的工资收入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