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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益宝与被告李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宝,李国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238号原告周益宝,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国宝,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宝与被告李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益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