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益宝与被告李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宝,李国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238号原告周益宝,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国宝,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宝与被告李国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益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