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晨霞与被执行人张靖梅、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晨霞,张靖梅,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赵晨霞,女。被执行人张靖梅,女。被执行人张华,男。申请执行人赵晨霞与被执行人张靖梅、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靖梅、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4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子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