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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金良与商丘零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良,商丘零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015号原告李金良,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改、马勇杰(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零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5929484法定代表人李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