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久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久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96号申请执行人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孙久启。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久启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字第7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物业费人民币3796.42元,赔偿损失人民币956.7元,担负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高志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1月28日前履行义务。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己解决完毕为由,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书证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龙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应终结执行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9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