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金伟与胡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伟,胡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65号原告:张金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伟与被告胡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金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