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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政通诉兴平市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通,兴平市水利局,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36号原告张政通,男,1951年1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赵村镇徐王村2组村民,现住本村52号,身份证号:610421195101162210。被告兴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战兵,该局局长。被告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雅庭花园1幢41007室。法定代表人:赵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通与被告兴平市水利局、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政通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政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政通承担。审 判 长  吴健辉人民陪审员  周社兴人民陪审员  贾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