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吕红与杨慧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杨慧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308号原告吕红,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慧杰,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诉被告杨慧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慧杰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张兆祥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溱水路北段东侧兴弘花园123号别墅(产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慧杰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兆祥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溱水路北段东侧兴弘花园123号别墅(产权证号:新房权证字第××号)一处。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吕红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洪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