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祁应祥申请朱记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应祥,朱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祁应祥。被执行人朱记辉。祁应祥与朱记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周民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应祥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朱记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应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祁应祥发现被执行人朱记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