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2008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苏011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兴宇审 判 员 李忠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