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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光华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405号原告叶光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奇铭,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偏门山阴路。法定代表人宋晓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继胜、孙孟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光华与被告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4月14日为中止诉讼期间,原告叶光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光华提出对被告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华撤回对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