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190号原告程某甲,男,200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理人:程某乙,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赵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