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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190号原告程某甲,男,200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理人:程某乙,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赵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