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知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中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越青、付董董,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文娟。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中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4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邱 松审判员 山 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