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彭政辉与何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政辉,何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200号原告彭政辉。被告何向文。原告彭政辉与被告何向文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耿斌斌、人民陪审员虞君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其已经把车子卖到了安徽,买方叫刘本国,但是没有他的地址,电话也联系不上他了。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将车辆售予他人且无法找到该买受人,由此导致原告的诉请无法实际履行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彭政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人民陪审员 虞君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澜 更多数据: